******有限公司新建4800t/a PE吹塑薄膜建设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路九华大楼312室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新建4800t/a PE吹塑薄膜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街道保税六路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街道保税六路6号湘潭综合保税区3#标准厂房。项目租用保税区3#标准厂房建设,不新增用地,3#标准厂房为一层建筑,建筑面积为6272m2。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的方式,其中一期2400t/a、二期2400t/a。项目总投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5万元。项目使用的原辅料主要有:PE颗粒4812t/a、开口剂及爽滑剂15t/a,采用的生产工艺为:拆包、混料、上料、熔融、挤出吹膜冷却、拉膜、电晕、切边收卷、分切、检验。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挤出吹塑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通过车间内安装的负压收集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吹塑膜泡内排出的少量气体也通过设备上安装的管道汇入负压收集管道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废气经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电晕机上安装有收集管收集电晕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有VOCs(挤出吹塑产生)、臭氧(电晕产生)和臭气浓度(挤出吹塑和电晕产生)、食堂油烟。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4中标准、企业边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水环境影响分析:严格按照“雨污分流”原则排放项目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声环境影响分析:优化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车间厂房的吸音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包装物、废液压油及包装物等危险固体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危险废物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转移必须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不得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运至垃圾站,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调查主体,采用网站公示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